在日常生活中,
家里燈泡壞了,找物業;
停水停電了,找物業;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還找物業……
在一些居民眼中,
只要是出現問題就要求物業來解決,
物業就是萬能的。
物業公司究竟是干嘛的?
物業的管理權限有哪些?
出現一些問題業主究竟該找哪些部門?
01
綠地被侵占物業該不該管?
解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同時,《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因此,物業負有對小區公共綠地的管理義務。如果小區的綠地被侵占,物業應該要求破壞者整改并恢復原樣。對于不予恢復的,物業公司可以報請有關執法部門介入解決。
02
私搭亂建該誰管?
03
消防出問題該誰管?
解讀:《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因此,物業有義務防止其服務區域內出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這要求物業一方面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另一方面有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并協助處理違法行為的義務。
因此,如果小區內消防出現問題,例如因為某業主將其電動車停放在樓道產生火災隱患,物業有權采取管理措施。
04
噪聲污染歸誰管?
解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不管
01
物業換開關、水龍頭該不該收費?
問題:“插座更換10元/個、馬桶疏通50元……”物業提供的這些服務該不該收費?
而開關、水龍頭并不屬于業主的共有部分,物業并沒有無償為業主進行維修的義務,因此,不能要求物業無償提供服務,物業給業主換開關、水龍頭,屬于增值服務,可以適當收費。
分不同情況
01
停水、停電該找誰?
解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供水、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用戶收取費用。遇到停水、停電等問題,應要求供水、供電等單位解決問題。
如涉及物業服務企業轉供水、電的,應區分屬于源頭問題還是轉供水、電中的設備因素,如果是轉供水、電中的設備出現問題,應由物業組織自行維修或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維修。
02
房子漏水歸誰管?
(3)超出質保期、因使用年限較長等自然原因出現的屋面、墻面滲水、漏水等問題,應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新頒布的《民法典》降低了維修資金的使用門檻。
03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歸誰管?
(2)購買二手房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在購買二手房并居住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現業主應向原業主請求賠償;原業主如能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為開發商所致而并非由其所致,則可按上文規定向開發商請求賠償。
04
公共部位、設施出問題誰負責?
解讀: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出問題應區分看待,日常維護、保養的工作,屬于日常物業管理的范疇;如屬于大、中修維修,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范疇的,應通過申請使用維修資金解決。外墻脫落等公共部位出現問題,保修期內可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進行反映,由其協調建設單位進行維修;保修期外的,可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申請使用維修資金解決。